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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方高能,一大波社保卡小知识来了!
之前,人力资源-保障部举行了2016年度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,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就-保障卡的情况作了介绍,截止上年3月底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9.03亿人,覆盖65.7%的人口。同时,-保障卡应用目录开通率达到52%,基本形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普遍用卡的格局。
根据人社部规划,到2017年底,按照国家人社部规划,到2017年底,-保障领域将基本实现全国-保障一-,将实现-保障卡可跨地区、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-保障事务,开放向民政、卫生等-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,也就是指持卡人凭借社保卡在全国范围内高效便捷的获取-保障服务。
比如无障碍的跨地区转移-保险关系和享受-保险待遇等。
不过呢,享受这一切的前提是你得先有卡。
那么如此重要的社保卡,除了已知的医保就医结算,它到底还有什么功能呢?
1、身份凭证。-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、失业登记、参保登记、工伤认定、职业培训、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-保障业务,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、社保服务、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。
这里呢,还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个人-保障号码,-保险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-保障号码,个人-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是公民参加-保险,享受-保险待遇,实现-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,是公民拥有-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。-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、终身不变、规则统一。而没有居民身份证的港澳台人员、华侨以及外国人,-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编则编制。
2、信息记录。在-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、人力资源和-保障关键业务信息,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。
3、自助查询。通过-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-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,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-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。
4、缴费和领取待遇。通过-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。包括个人各项-保险缴费、人事人才考试缴费,各项-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、报销费用领取、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、重点行业(企业)农民工工资领取等。
各项-保险的个人缴费可由银行实行预存代扣项-保险的个人缴费可由银行实行预存代扣或自主缴费,根据不同的险种要求按年度或月度缴纳。对于预存代扣方式,参保人员确定缴费金额后,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,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-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即可。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银行,按照个人缴费档次实现扣款。对于自主缴费方式,参保人员持-保障卡到银行网点(含其授权的转账电话服务网点),确定缴费金额,经系统后台审核后,个人直接通过-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转账,完成缴费。
5、金融支付功能。可以通过-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、转账、代收代付等业务。目前,-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,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。
加载了金融功能后的-保障卡,作为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和-保障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,具有身份凭证、信息记录、自助查询、业务办理等-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,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,具有现金存取、转账、消费等金融服务,加载金融功能的形式,正在由隐蔽磁条加芯片方式向单一芯片卡过渡,最终所有地区新发卡均采用单一芯片卡。
除了社保卡的功能我们还需要知道的是,社保卡也是有自己的密码的。
社保卡的密码分为-保障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应用密码,持卡人可以通过-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、自助服务设施办理-保障应用密码修改。
-保障应用密码遗忘或者连续六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,持卡人应当到-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进行密码重置或者解锁。
银行账户应用密码的管理,遵循-保障卡服务银行的相关规定。
另外啊,刑法也对社保卡作了一些违法处罚规定。
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,提出两方面规定:
1、凡伪造、变造、买卖-保障卡的行为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;
2、凡使用伪造、变造或盗用他人-保障卡的行为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3、
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: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-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-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:“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-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关于社保卡的小知识就算普及完了,对于社保卡基本使用常识还不是很清楚的朋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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